各區縣、高新區、文昌湖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局:
現將《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通知》(魯人社規〔2018〕2號)轉發給你們,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大病保險年度起付標準根據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適時調整。2018年,我市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8萬元,對享受納入單獨補償范圍的大病特藥和大病保險扶貧傾斜政策的,起付標準不變。
二、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納入一體化結算撥付系統和醫療服務監管體系,將大病保險費用與基本醫保費用一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總額預算管理,根據大病保險服務協議,由保險公司按規定將大病保險資金撥付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一并結算撥付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資金。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門診急診未住院、門診急診搶救成功、未經院前急救的,發生的急診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門診統籌支付范圍,由門診統籌簽約醫療機構按門診統籌醫保相關政策規定給予報銷。
四、我市原有政策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淄博市財政局
淄博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