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辦發〔2012〕2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醫療待遇水平,增強醫療保障能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醫療待遇作如下調整:
一、提高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參保人在我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住院治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2個百分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原來的65%提高到85%,起付標準及最高支付限額不變。
二、提高門診統籌雙向轉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參加普通門診統籌的參保人,通過簽約醫療機構上轉到協議醫院,其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按二級、三級醫院不同,分別由原來的提高1個、0.5個百分點提高到5個、2個百分點;參保人經協議醫院診治后,根據病情需要,轉回本人簽約醫療機構繼續住院治療的,報銷比例由原來的提高2個百分點提高到5個百分點。
三、提高城鎮居民連續參保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5年后,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滿10年后提高2個百分點。
四、調整城鎮居民住院及門診統籌醫療費用起付標準
城鎮居民在三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由原來的500元提高到700元。門診統籌起付標準實行單獨計算。
五、調整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費用定額
2012年,成年城鎮居民門診醫療費用定額調整為20元,未成年城鎮居民調整為10元;2013年,取消門診醫療費用定額,參保城鎮居民應參加普通門診統籌。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